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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刊号:63-1071/C
国际刊号:1674-9227
发布日期:
作者:庞书纬
单位:青海师范大学,青海 西宁 810000
关键词:清末民国;民事成年;立法;民事主体;民事基本法
清末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的变革,其标志是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,在民事基本法层面逐步打破了传统律法中家庭大于个人、身份大于年龄的做法,建立起以个人行为能力为核心、以成文法为载体的民事成年制度。 上述立法历时近 20 年,经历了从认可前朝律令中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,到将民事成年写进民事基本法草案,再到将其写进民事基本法并正式颁行的过程,折射出传统与现代、继受与扬弃、守成与变革之间的复杂博弈。 上述变革使得民事成年法定原则在基本法层面得以确立,并形成了包括成年意义、年龄、方式、权利等诸多内容的一整套法律制度,成年个体由此得以相对摆脱宗族、家庭束缚,以独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,加速了民事法律制度、司法实践和法治观念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历史变迁。
来源:2025年第4期
《青海民族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期刊编辑部